申请山东公积金贷款时,除了贷款利息外还需要缴纳各类费用,其中之一就是评估费。评估费是由评估机构收取的,用于评估抵押物的价值,以判断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抵押物的抵押价值。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山东省公积金贷款的评估费相关内容。
评估费标准
根据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,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费的标准为:商品住宅评估费为评估价值的0.2%至0.5%,最低收取500元;二手房评估费为评估价值的0.25%至0.6%,最低收取600元。
评估机构选择
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也可以委托贷款经办银行代为选择。需要注意的是,不同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可能略有差异,因此建议申请人提前咨询评估机构的具体收费情况。
缴纳时限
评估费通常在贷款审批通过后缴纳。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评估费,否则贷款审批可能会受到影响。一般情况下,评估费的缴纳期限为15个工作日。
发票用途
评估费发票可以作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凭证,同时也是抵押登记时所需材料之一。因此,申请人务必妥善保管评估费发票,避免丢失。
需要注意的误区
误区1:评估费可以退还。评估费一旦缴纳,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退还的。因此,申请人应在确定贷款意向后再委托评估,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。
误区2:评估费越低越好。评估费的收取标准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,过低的评估费可能会影响贷款的审批。因此,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。